天气预报: 湛江    多云  20℃    相对湿度:78%       无障碍阅读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湛江市麻章区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办事指南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办事指南

  麻章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06日发布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01003001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麻章区发展和改革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11736162483140101003001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 4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需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结果名称:关于核准**项目的批复

  结果样本:file (1)_201810151056031.docx

  办理结果类型: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网统一申办平台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不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项目核准文件,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现场办理、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现场办理地址:麻章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改局窗口 相关业务处室(联系电话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

  网上申请地址:http://www.gdzwfw.gov.cn

  2)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区发展改革局窗口(http://www.gdzwfw.gov.cn下载相应领域核准工作报送材料要求,备齐项目审批材料后到相关业务处室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3)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的区发展改革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现场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区发展改革局关于***项目的核准文件。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名称:书面核查;时限:5工作日

  名称:招标与拍卖;时限:5工作日

  名称:实地核查;时限:5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土地所有权证明(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5

  申请人

  来源说明: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无

  2

  项目申请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5

  申请人

  【样表】【空表】

  3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5

  行政机关,申请人

  来源说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无

  4

  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5

  行政机关,申请人

  来源说明:所在地人民政府

  无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733049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12345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麻章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局11号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麻章区育才南路13号麻章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局2号窗口;

  窗口电话:0759-2733049;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可搭乘5线,2K线至南通路口车站下车,东行500米即到麻章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依据文号:(粤府〔2017〕113号)

  条款号:第1-12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7-11-02

  条款内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省内禁止建设煤矿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本目录中明确规定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由深圳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地级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非跨市“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在国家同意下放前,委托广州市和地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其中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除新建(含异地扩建)外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仅委托广州市实施。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

  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市县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按规定须核准的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同时废止。《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核准准入类)》按照本目录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日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其余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级(含市辖区)行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划、计划内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需纳入省能源专项规划,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需纳入省能源专项规划,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省内禁止建设。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省主干管网、跨地级以上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道、跨县(市、区)的其他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桥梁、隧道,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江、河三级及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收费桥梁、隧道,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江、河三级及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其他垃圾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区域集中供冷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大型、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

  条款号:第三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7-02-01

  条款内容:"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条款号:第四、五、七条

  颁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7-04-08

  条款内容:"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

  条款号:第1-19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6-07-05

  条款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6年7月5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同时也要看到,与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投融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府投资管理亟需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投资法制建设滞后,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创新机制,畅通渠道。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规范投资行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审批。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六)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九)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稳定项目预期收益。要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四、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优化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为“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债券品种,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加,鼓励金融机构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批准后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有效参与。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省级政府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十一)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

  (十二)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创新资金运用方式。鼓励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投资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

  (十三)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创新有利于深化对外合作的投融资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协调配合,用好各类资金,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合作项目提供更多投融资支持。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稳步放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做好风险规避。完善境外发债备案制,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更好地支持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

  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十四)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作为首家受理单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通各级政府部门,覆盖全国各类投资项目,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下移服务管理重心,加强业务指导和基层投资管理队伍建设,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十五)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海域)、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

  (十六)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要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十七)加强分工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定期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

  (十八)加快立法工作。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加快推进社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

  (十九)推进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铁路、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研究推动土地制度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

  条款号:第1-12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6-12-12

  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依据文号:(粤府〔2015〕26号)

  条款号:第1-5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5-03-01

  条款内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是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重大改革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改革,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机制,力争通过1至2年时间,为全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累经验、提供示范。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切换企业投资项目新旧备案系统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对接,同时要设定新旧系统过渡期,并做好相应安排。

  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现就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模式结合起来,把激发投资活力和加强监督管理统筹起来,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公布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企业投资准入,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则,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列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按照“非许可不可为”原则,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现投资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建立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通过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体制。

  二、公布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企业投资准入

  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政府每年举办重大项目招标活动,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地确需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一)禁止准入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建设。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项目包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项目。对禁止准入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核准准入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建设。负面清单中的核准准入项目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推行项目核准与其他事项并联办理。

  (三)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部分项目、《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限制类迁建、改建项目以及除禁止准入、核准准入类的部分城建、卫生、文化、旅游项目实行承诺准入,企业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节能要求等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承诺准入类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严格加强监管。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在网上备案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步并联办理。

  三、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

  全面梳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事项,按照“非许可不可为”原则,进一步明晰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前置,规范程序,对企业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在省、市、县三级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事项清单、统一审批标准、统一项目编码、统一网上办理。

  (一)统一管理事项清单。清理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制订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清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依法公开和透明。精简前置审批,实行五个“一律”: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提请修法一律取消;审批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

  (二)统一项目审批标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同一层级的同一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审批事项的省、市、县三级办事指南或业务手册,统一规范和优化审批的条件、期限、流程、裁定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并明确每个办理环节的权责和时限。

  (三)统一项目编码管理。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编码制度,编码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唯一“电子身份代码”,在立项阶段、报建阶段、建设管理和验收阶段全过程使用,并逐步与企业专属网页、电子证照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接。通过项目编码管理,实现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实时查询。

  (四)统一网上全程办理。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按照全面覆盖、全系统共享的要求,建立覆盖全省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全部统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全程办理,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认。

  四、建立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

  各地各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办法和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

  (一)分类监管。针对各行业、各领域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生产企业耗电量、税收、用工、生产安全事故等数据,分析企业建设运营过程中数据比对异常情况,提高核查、检查的针对性,尽量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建设经营行为的影响。

  (二)协同监管。依托网上办事大厅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平台,综合运用专项检查、巡查抽查、在线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投产及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大力提倡联合检查,逐步探索各部门监督权力互连、检查结果互通、违规处罚互认的协作机制,在省直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

  (三)信用监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企业行为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综合监管。对于诚信评价较好、检查发现问题较少的单位,可减少或免除检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四)社会监管。健全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项目建设信息。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健全违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对企业存在的违法建设、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违规占用土地、违法征地拆迁、违规招标投标、违法施工、超标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并及时依法查处和公告。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协同改革。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推动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形成改革合力。

  (三)加强监察,提高效能。完善效能监察和投诉制度,加强对重点审批岗位行政效能的网上实时监督,加大对审批窗口和行政机关内部效能的监察力度。

  (四)动态调整,分类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省政府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清单,指导企业依法投资、依法建设、依法运营。

  附件: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2.广东省企业投资承诺准入项目目录

  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

  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予以公开,详尽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进程中,享有咨询、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填写表格应清晰明确,适用签字笔。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实施机关审查申请事项各要素的合法合规性。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有关的审评、考评等相关工作,包括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事项。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麻章区法制局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733017

  行政复议地址:麻章区政通东路1号区政府办公大楼区法制局

  行政复议网址:http://mzbs.zjwsbs.gov.cn/zxts/listServiceComplaints.actio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28

  行政诉讼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