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办事指南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须提供原婚姻登记档案,档案查找不到的须到原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开具《档案遗失证明》; (4)申请补领结婚证,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提,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除须提交1-4项所要求资料外,还需按人员类别提交以下资料: (5)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现役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香港、澳门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6)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以上要求提交的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结婚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须一并提交有权机关开具的证件变更文书(证明)。 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如与结婚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须一并提交经由中国驻他国使(领)馆认证的证件变更文书(证明)或他国驻我国使(领)馆开具的证件变更文书(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不予受理。 麻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759)2732799 补领婚姻登记所需资料 □ 身份证、户口簿 □ 军人身份证、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原登记档案(有效复印件) □ 档案遗失证明 □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红底照片3张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或蓝底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