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仅展示区市场监管局部分业务办事指南,更多业务内容,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查询办理,或拨打窗口服务电话咨询0759-3586122(商事登记业务)、0759-3711280(食品药品经营许可业务),也可前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地址:湛江市麻章区育才南路13号麻章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业务
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
提交材料规范(摘要)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名称相关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登记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麻章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登记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联系电话 | 0759-3586122 |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业务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办理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申请条件 | 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 |
提交材料规范(摘要)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还须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办理流程 |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登记机关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当场);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自受理材料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受理、审核一人通办)。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登记,申请人可选择快递服务,通过邮件领取营业执照及相关登记文书,也可到登记大厅领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登记,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麻章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
联系电话 | 0759-3586122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业务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1.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提交材料规范(摘要)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4.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成员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7.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8.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办理流程 |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登记机关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当场);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自受理材料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受理、审核一人通办)。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登记,申请人可选择快递服务,通过邮件领取营业执照及相关登记文书,也可到登记大厅领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登记,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麻章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
联系电话 | 0759-3586122 |
(三)食品经营许可申办业务
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申请条件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许可审查条件;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销售食品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健康证明; 4.经营场所(含办公)平面布局图; 5.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7.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8.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9.申办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自查表; 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流程 | 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办理: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查、审批。 4.办结:获取办理结果: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下发批复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办:申请人麻章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办理: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查、审批。 4.办结:申请人到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件。 |
咨询电话 |
(四)药品经营许可筹建(零售)申办业务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申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