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二、设立依据
1.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2.《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第二点。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 第八第五条第二款 |
《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 | 第二点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属本区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 | 户口簿复印户主与申请人当页在同纸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纸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1 | 1 | 纸质 |
健康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 复印盖有婚姻登记处公章的页面。 | 1 | 1 | 纸质 |
其他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村(居)对非麻章区户籍人口信息核查自1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件或发出不予办理通知书。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麻章区富通路卫计局对外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金;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麻章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内)二楼9号窗口 | 13553547272 | 周一至周五 8:30-11:45 14:30-17:45 | 乘5线、27线、2K线、机场专线、912A线公交到南通路口站下车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2733190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273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