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2001年2月12日发)第七条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2009年9月29日发)第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2001年2月12日发) | 第七条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2009年9月29日发) | 第二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 2)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补办的书面申请 | 需村委或单位证明 | 1 | 1 | 纸质 |
申请表 | 加盖助产机构公章 | 1 | 1 | 纸质 |
夫妻双方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纸上 | 1 | 1 | 纸质 |
夫妻双方户口簿 | 户口簿复印户主与申请人当页在同一纸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结婚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病历首页 | | 1 | 1 | 纸质 |
分娩记录 | | 1 | 1 | 纸质 |
原出生医学记录表 |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1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件或发出不予办理通知书。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一)新生儿父母到本中心领取补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父母到原签发机构提取母亲分娩时病历的首页、分娩记录、原出生医学记录表,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凭原出生医学记录表到新闻媒体登报作废。
(三)新生儿父母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办的书面申请(村委或单位证明);2、申请表(加盖助产机构公章);3、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审核,保留复印件;4、原《出生医学证明》的登报作废凭证;5、病历的首页、分娩记录、原出生医学记录表。
(四)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未入户前遗失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已办理户籍遗失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程序和要求:
(一)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家庭接生的新生儿。
(二)婴儿父母到本中心领取补办申请表和亲子声明表填写;
(三)婴儿父母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初审:1、婴儿父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村委证明);2、双方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审核,保留复印件,3、申请表和亲子声明表。
(四)初审通过者,父母双方带领小孩到司法鉴定机构去做亲子鉴定(粤西地区亲子鉴定机构:茂名市妇幼保健院)。
(五)婴儿父母拿到亲子鉴定结果后,带齐以上材料,到本中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2722082 | 周一至周五 8:30-11:45 14:30-17:45 | 乘5线、27线、2K线、机场专线、912A线公交到南通路口站下车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2722082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273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