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初次转让核准审批
行政审批内容 | 土地初次转让核准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第十条;《广东省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第一(三)条;《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湛府[2015]9号)第十七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留用地使用权转移有关意见的函》(粤国土资利用函)[2017]451号) |
许可条件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转让 2、村集体留用地转入名下全(独)资公司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2份);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或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出具完成房屋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上的《工程造价报告》(原件2份);4、《国有建设用地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复印件2份)5、属村集体留用地转入名下全(独)资公司还须附:(1)取得土地批文(复印件2份);(2)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3)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成立的全资(独资)公司章程(须工商部门盖章)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复印件各2份);(4)留用地转入全资(独资)公司的流转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俎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表决(原件复印件各1份);(5)留用地转入全资(独资)公司的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曰、公示现场拍照、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具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
注:1、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核对,用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