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麻府函〔2020〕201号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经研究并上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定,确定了麻章区人民政府调整下放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目录(第一批),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全区各镇人民政府均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权共361项,具体详见《麻章区人民政府调整下放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各镇一并实施。麻章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相关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决定。
四、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系统执法。
五、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等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目录(第一批)的公告.pdf
附件2:麻章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目录(第一批).xls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