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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某某学院“8·3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2-24 10:19:50 来源:湛江市麻章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湛江某某学院“8·3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30日晚上22时52分43秒,湛江市麻章区湛江某某学院新湖校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一名现场施工人员坠落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区领导高度重视,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黄堪远要求做好死者亲属抚恤工作,依法彻查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对湛江某某学院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排查。9月3日,市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9月2日,区政府依法成立由黄堪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供电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湛江市麻章区湛江某某学院“8·30”触电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湛江市安全生产专家库2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麻章区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湛江市麻章区湛江某某学院“8·30”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触电导致坠落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湛江某某学院

  湛江某某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于1999年由广东海洋大学与湛江寸金教育集团合作创办,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2021年经教育部批准转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有麻章、新湖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98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73万余平方米。截至2024年4月,学校下设15个二级学院,开设51个本科专业和7个专科专业,涉及经、文、工、教、管、艺、农、医8大学科门类。建成校内实验室213个,总建筑面积超2.8万平方米,校外实践教学基地216个,学校有教师1300人,全日制在校生30200人。

2.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霖;股东:1.广东某穗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2.李某霖持股比例20%,3.周某由持股比例10%,公司经营餐饮管理。

3.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9日,是一家从事商务服务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罗某;股东:1.罗某持股比例80%,2.李某红持股比例20%;注册地址: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某某西街24号房屋第一层铺面。经营业务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礼仪服务策划、文化演出策划,灯具音响租赁,舞台搭建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湛江某某学院自 2019年3月1日起将学校新湖校区第二食堂承包给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双方签订了第二食堂经营项目合同和安全协议,学校签订协议后主抓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堂的用电安全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提醒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意做好用电防护准备,对食堂的日常检查中未及时记录检查的结果,对外包企业管理还不到位。

  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食堂的实际经营者,食堂餐饮店门面装修未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未对电力线路进行及时检修,未对承包方聘用人员的电工作业证进行核查。

  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混乱,未与聘用人员签订协议和安全协议书,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且聘用未持证上岗人员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事故相关询问笔录和视频记录,2024年8月28日至30日,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据与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口头约定,李某红带领公司员工陈某飞、梁某国、马某、李某春到湛江某某学院穗园二楼学生食堂进行安装商家广告牌装修工程的施工作业,具体工作内容为制作灯箱、切料、贴灯珠线、拉广告牌布、接通灯箱电源线等。

  8月30日10时,施工人员到达湛江某某学院穗园二楼学生食堂后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因工期紧张,食堂要求施工人员在当天完成施工工作。

  22时09分,陈某飞进入事故现场手拿拉尺准备测量门口化州超润糖水店广告牌尺寸(图3)。食堂经理谷某球在22 时就把食堂所有灯都关了,但李某红对谷某球说把灯都关了无法施工。随后,谷某球又把部分灯打开了。当时,大堂内灯不亮,已完成施工的广告灯箱灯亮了,但是事故点的门店广告牌灯还未接电源线,只有店内一条光管发出蓝光。



  22时10分,陈某飞、陈某来、谷某球来到化州超润糖水店门前(图4),随后谷某球在现场监督陈某飞、陈某来测量店门口广告牌尺寸(图5)。22时30分时,陈某飞看到太晚了还未完成任务,就叫大家收工准备撤离。陈某飞从李某春身旁拿起一个手电钻,走向化州超润糖水店。


  22时52分28秒,陈某飞右手带着一把剪刀在现场进行最后的施工作业时发生第一次触电(图6),全身和木梯发生颤抖,陈某来立即用左手扶稳木梯,右手打开手机为天花板上面照明。

  22时52分43秒,陈某飞发生第二次触电,全身和木梯发生激烈颤抖后坠落(图7),陈某来拉着陈某飞右手将其翻转过来躺在地上,陈某飞喉咙气管被其手上的剪刀刺穿很深,流了很多血(图8)。

  23时46分,120救护车将陈某飞送往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现场位于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某某城新坡路1号湛江某某学院穗园二楼学生食堂化州超润糖水店装修施工现场。

2.事故现场具体情况 

  事故发生部位位于化州超润糖水店的天花板上部,原是重庆麻辣烫备餐间,自2023年7月到期后未进行续租。新学期开始,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处承包给化州超润糖水店经营(图9)。

  事故发生后,店内天花板被扯掉几块扣板,固定扣板的金属角条也被扯断几条。店内电控箱内照明电线设开关控制,但未设漏电保护(图10)。准备连接门店前广告牌灯箱的电源线(220伏电压)零线祼露铜线头用绝缘胶布包着,相线铜线头祼露带电(见图11),灯箱未接电线线头祼露未带电。



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规定,经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00.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湛江中某文化传播公司

  8月30日22时51分左右,湛江中某文化传播公司现场作业的朋友陈某来发现陈某飞从施工作业现场发生触电摔落到地面,负责工程的公司股东李某红发现此情况后拨打了120的急救电话,湛江某某学院穗园食堂经理谷某球和湛江中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梁某国、马某、李某春也参与到陈某飞的抢救工作中。23时46分,120救护车将陈某飞送往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抢救。

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该起事故发生于8月30日22时51分许,但直至2024年8月31日8时31分,麻章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才首次接到报告。接报后,麻章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持续与报告人陈某双保持电话联系,并跟踪有关情况。由于陈某双(雷州籍,讲当地方言)不是麻章本地居民,不熟悉具体情况,语言沟通方面存在困难,麻章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值班员5次与其电话沟通确认有关信息,但陈某双当时忙于陈某飞的救治和后事处理工作,无法清楚表达事故发生的地点、初步原因等基本信息,导致值班员认为事故发生地在广东海洋大学。值班员在向广东海洋大学及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时,广东海洋大学和相关部门均反馈无此突发状况发生,对信息报送的及时性造成了影响。麻章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后经多途径确认,才核实了该起事故的事发地为湛江某某学院(原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湛江某某学院在发生本次事故后未及时向麻章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的具体情况,也对事故接报工作造成了被动。因上述因素的影响,13时11分许,麻章区应急管理局在了解具体的事故信息后才向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导致了本起事故信息报送的不及时。

  当日15时,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组织专家1名一同赶往湛江某某学院穗园食堂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认定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后续在对陈某双问询时提出了批评教育,同时向湛江科学院提出了信息报送的整改意见,并告知其相关的报告流程,从而确保后续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便于开展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湛江中某文化传播公司股东李某红、朋友陈某来与另外两名员工一起参与救援,湛江某某学院一位保安人员过来查看并通知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谷某球和校医,校医赶到后为陈某飞做胸外心脏按压。当天23时15分许,120救护车赶到,为陈某飞做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23时25分,众人一起将陈某飞抬上120救护车送往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麻章区政府善后处置工作组一直保持与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沟通协调,引导其依法合理协商赔偿事宜,积极协调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事故死亡人员家属赔偿诉求尽快达成一致,并积极动员死者家属对死者遗体进行火化。10月23日,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死者陈某飞家属赔付100.8万元,双方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麻章区党委、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及时上报事故信息。麻章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置;麻章区卫生健康部门全力救治伤员;公安部门及时出警,维持现场秩序,现场救援合理有序。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本次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陈某飞未持电工操作证,违规带电作业,爬上人字木梯接店门广告牌灯箱电线,作业中,一边手背接触到相线带电(220伏电压)的祼露线头,另一边手背或身体某部位接触到天花板金属架形成回路,电流经过心脏发生触电,致陈某飞从1.8米高的木梯站位处坠落,是导致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由于其右手握着一把剪刀,坠落地面时剪刀刺穿喉咙气管,是导致触电死亡事故的次要原因。

  2.化州超润糖水店店内电控箱照明电未设漏电保护开关。当人体发生触电时,未能及时断电,是导致陈某飞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聘用无电工作业证人员进行安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未在施工过程中督促作业人员穿戴绝缘防护用具,未做好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对现场用电风险隐患进行排查,致使员工违规进行电工作业,发生本次事故。

  2. 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外包工程未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聘用无电工作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作业,化州超润糖水店店内照明电开关未设漏电保护,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3.湛江某某学院未对第二食堂承包单位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用电线路设施进行检查并督促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排查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湛江某某学院“8·30”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缺失,作业组织混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乏,冒险作业且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作业单位,未做好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未在施工过程中督促作业人员穿戴绝缘防护用具违规带电作业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培训合格的情况下就安排其上岗,且陈某飞未持有电工作业证,导致触电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未与从业人员陈某飞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湛江某某学院穗园食堂的承包单位,对作业现场的统筹管理不到位,未对外包单位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未能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未断电情况下灯箱电路的隐患,导致触电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与外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湛江某某学院。作为湛江某某学院穗园食堂的监督管理方,对食堂承包方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对承包单位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在发生事故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人员(1人)

  陈某飞,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广告施工作业。其在未取得电工证且未配到绝缘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冒险进行作业,被食堂天花板裸露带电的线路电击导致从事故地点坠落死亡。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3人)

  罗某,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电工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对湛江某某学院“8·30”触电一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麻章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李某红,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作为作业现场施工的负责人,未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消除现场裸露电线的漏电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对陈某飞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其违规带电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知陈某飞未持有电工证的情况下,仍然任由其从事涉电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建议由麻章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谷某球,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派驻湛江某某学院穗园食堂经理,作为食堂的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监督施工单位作业时未提供足够的照明条件,未与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完全与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告知作业现场存在两个电源控制开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议由麻章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内部处理人员(1人

  戚某新,湛江某某学院后勤处处长,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仅关注食堂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发生事故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议湛江某某学院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向麻章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3家

  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混乱,未尽到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消除现场裸露电线的漏电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施工过程中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穿戴绝缘防护用品违规带电作业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聘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议由麻章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八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方,对作业现场统筹管理不到位,未对外包单位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未能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未断电情况下灯箱电路的隐患,导致触电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与外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议由麻章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湛江某某学院。作为湛江某某学院穗园食堂的监督管理方,对食堂承包方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对承包单位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在发生事故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议由麻章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湛江某某学院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六)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公职人员、党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党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由区纪委监委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淡薄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行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等有关规定没有认知,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对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未及时提醒作业人员佩戴绝缘防护用具,防范意识严重不足。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的作业人员无电力方面的安全知识,且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规范。湛江某某学院作为学校饭堂的业主方,在发生事故后,未清楚地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对事故信息报送流程不清楚,未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演练,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机制,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加强对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深刻反思、深挖根源,系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湛江某某学院、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立即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事故信息报送责任意识。

  (三)用电作业必须持电工证上岗,杜绝违规作业。湛江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强化持证上岗作业的安全意识,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广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承包单位进行相关作业资质的核验工作,督促提醒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麻章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明确每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安全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明确企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风险管控责任措施和重点岗位人员日常工作内容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不留死角和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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