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扶贫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
现将《转发关于做好无户籍贫困人口帮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扶办〔2019〕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转发关于做好无户籍贫困人口帮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扶办[2019]61号)
麻章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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