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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麻府征通〔2024〕4号
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6)〔2024〕27号
批准时间:2024年1月5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麻章镇坡塘村以东、麻志路以南(四至范围详见示意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现状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总计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
麻章镇大塘经济联合社 | 0.4023 | 0.4023 | / | 0.0098 | 0.3716 | 0.0209 | / | / |
麻章镇坡塘村坡塘经济合作社 | 2.2965 | 2.2965 | 0.9917 | / | 1.2297 | 0.0751 | / | / |
合 计 | 2.6988 | 2.6988 | 0.9917 | 0.0098 | 1.6013 | 0.0960 | / | /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150 | |||||||
备注:1.根据市政府2021年2月10日以湛府通〔2021〕7号公告公布实施的湛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该区片综合地价为150万元/公顷。该批次补偿标准符合湛府通〔2021〕7号公告的规定。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有关规定执行。 |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征地公告的公告期为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6)〔2024〕2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该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