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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现场执法
粤府〔2025〕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信用监管等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减少对当事人不必要的影响。
第二章 电子技术监控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监管数据、固定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按照合法、公开、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设置监控设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应当经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验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三章 在线监管系统执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行政管理领域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且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能够辨别、易于判断的下列场景,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全国、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或者其他符合数字政府建设要求的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主动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表明身份。当事人拒绝、不予回应或者无法告知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
第四章 非现场执法规范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回避权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等权利。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非现场执法的,应当利用数字政府非税电子支付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缴纳途径,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电子票据。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保护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非现场执法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运维运营单位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非现场执法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