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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正在审核的《湛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草案)”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zjsfj_lfk@zhanjiang.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26年4月30日
湛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委托界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适用情形】行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
(一)监管对象数量较多,执法力量严重短缺的;
(二)委托执法的事项简明、易操作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有一定条件开展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未经省政府统一部署,不得将未列入清单的职责事项擅自向乡镇(街道)下放或者采取授权、委托等形式变相下放。
第五条【审查评估】拟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查;邀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受委托方等相关部门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委托。
第六条【委托书的签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执法的事项、权限、依据、期限,责任划分等内容。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七条【公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备案】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应当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受委托方履职条件审查情况、评估论证报告、行政执法委托方案等材料。
第九条【委托期限】行政执法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经评估后确需继续委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重新委托程序。
第十条【变更或补充签订委托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补充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名称变更的;
(二)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职权或受委托方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委托书内容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必要的情形。 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应予调整的,委托方应当指导受委托方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终止委托的情形】出现下列不再适合行政执法委托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应当终止行政执法委托,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职权取消或受委托方丧失法定条件的;
(二)受委托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方决定终止委托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行政执法委托的情形。
第十二条【受委托方权责】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受委托方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委托方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权的指导、监督,采取案卷评查、统计监测等方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改正或者撤销;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委托方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委托的实施情况以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受委托方义务】受委托方在行政执法委托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规范开展受委托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培训;
(三)按期向委托方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五条【纳入平台监管】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纳入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通过“粤执法”湛江办案平台开展执法工作。除“粤执法”湛江办案平台外,按上级要求,可使用国垂、省垂系统委托办案。
第十六条【同责考核】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同责考核。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委托方、受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湛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湛江市司法局起草了《湛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两次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意见、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基础之上,修改形成《湛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到2025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制定本《规定》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解决我市委托执法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市在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领域广泛开展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但随着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县级执法力量大幅减少,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乱委托”“委托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三)弥补委托执法法律依据不足的制度短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目前我市尚缺乏统一的规章依据,导致部分委托执法行为缺乏合法性支撑。制定本《规定》,将为我市委托执法提供明确的规章依据,推动委托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同时,参阅威海、南通、郑州、德州等地的经验和做法。
三、立法过程
2025年2月12日,向省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收到7个单位共23条意见;2025年2月27日,湛江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论证会对湛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项目进行论证;2025年3月28日,向省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第二次征求意见,收到4个单位共15条意见;2025年4月1日,通过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及“湛江市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4月1日至5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0条意见;2025年8月8日,组织召开《湛江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草案)》立法论证会,市直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有关立法咨询专家以及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立法科人员参会,共提出23条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政执法可以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委托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根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据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除外。这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湛江市行政执法委托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为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提供了规章依据。
(二)对行政执法委托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二是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应当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四是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五是行政执法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经评估后确需继续委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重新委托程序。六是出现特定情形时,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补充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七是出现不再适合行政执法委托情形的,委托方应当终止行政执法委托,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对行政执法委托工作责任和委托双方职责进行规范。一是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二是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权的指导、监督,采取案卷评查、统计监测等方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改正或者撤销;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的,应当督促其履行。三是受委托方在行政执法委托期间应当做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等工作。四是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同责考核。五是委托方、受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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