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籍办理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受理范围 | 具备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
受理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2.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3.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
设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正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内容为: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 |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窗口核对原件,交盖公章复印件1份); 3. 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须提供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意见(窗口核对原件,交盖公章复印件1份); 4. 占用、挖掘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须提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窗口核对原件,交盖公章复印件1份); 5. 组织实施方案(原件1份); 6. 施工安全承诺书(原件1份); 7. 《城市道路、园林绿化设施修复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 8. 涉及工业污水接市政管网的,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涉及生活污水接市政管网的,提交市住建局的审批意见(窗口核对原件,交盖公章复印件1份)。 |
门店招牌审批办事指南
受理对象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申请设置门店招牌。 |
设定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 2.《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申请条件 | (1)符合《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八条规定; (2)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3)不损害公众及他人利益; (4)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5)依法取得设置场地使用权; (6)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7)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和标准。 |
申请资料 | ②租用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设置地点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果规定转租需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6.设置场所实景照片(未设置店招前)及设置现场效果图(原件各1份),场所实景照片、效果图均需申请单位加盖签章,效果图须标明广告外廓尺寸长宽高;(可容缺材料) 7.存在利害关系人的,还须提供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门店招牌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8.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提交公安交警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9.续批店招的须提供上一年度批复(原件1份)。 |
许可条件 |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 2.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人依法取得设置位置的使用权; 4.设置区域或类型属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范围的,须符合相关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5.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且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6.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审批时限 |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许可收费 | 不收费 |
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 参考资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湛江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已实施)、《湛江市2017年全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设计》(审议稿)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悬挂、张贴横幅、标语审批)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 具备申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横幅、标语的单位提出申请。 |
设立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 |
受理条件 |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予以受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的宣传品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
申请材料 | 1.《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原件1份); 2.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窗口核对后退还); |
许可条件 |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一)申请人依法取得设置场地的使用权; (二)设置区域或类型属户外广告规划范围的,符合相关的户外广告规划,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不损害公众及他人利益; (四)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且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或者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
办理时限 | 有无特殊流程:无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
许可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址 | 湛江市麻章区瑞云中路20号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