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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03-20 15:56:56 来源: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湛江市隆莱商贸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 

  经查实,至2023年11月25日止,当事人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公示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当事人2021年、2022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局分别于2023年8月26 日、9月22 日,两次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但均无人签收被退回信件,也无法通过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与其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麻章区税务局2023年8月7日《关于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湛江市隆莱商贸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连续2年是非正常申报户。

  2、邮政部门改退批条,证明湛江市隆莱商贸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

  3、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截图,证明湛江市隆莱商贸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登记信息及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2021、2022年度报告。

  湛江市隆莱商贸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1、2022年度报告,2021、2022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 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 号)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湛江市隆莱商贸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联系人:翁春江;联系电话:0759-3586123)

附件:1.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pdf

           2.拟吊销企业名单(25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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