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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时间:2026-05-07 15:53:24 来源: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经查实,湛江市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详见附件)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一年以上无纳税申报记录。参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当事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起连续三十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布《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并在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二楼大厅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湛江市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的营业执照。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翁春江  

  联系电话:07593586123

  联系地址:湛江市麻章区南通路10号



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20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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