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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湛江市麻章区司法局部门预算

时间:2018-02-05 11:33:51 来源:麻章区司法局 【字体: 视力保护色:

  2018年湛江市麻章区司法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2018年麻章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三公"经费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五)专业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18年麻章区司法局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部门经济分类)

  四、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2018年部门收支总表

  七、2018年部门收入表

  八、2018年部门支出表

  第一部分 2018年麻章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司法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司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司法计划,对直接司法、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司法评价,做出司法决定或提出司法建议。

  2.负责对区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司法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司法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司法、专项司法调查和核查社会司法机构相关司法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司法单位整改的责任。

  3.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司法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司法工作报告、司法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司法和专项司法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司法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司法情况和司法结果。

  4.直接司法下列事项,出具司法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司法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及区国库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

  (2)各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及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3)区属各部门单位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本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经济效益和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5)区属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家司法署、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授权司法中央、省市驻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8)区内各重大司法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司法局司法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区直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司法局司法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司法。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司法调查。

  7.参与完成市、区领导机关交办的大案要案司法。

  8.接受司法复议机构受理被司法单位对司法机关司法决议的复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司法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答辩书,提交作出司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并完成司法复议工作。

  9.组织开展司法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10.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麻章区法律援助处、湛江市麻章区司法所、麻章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2.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区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挂区普法办牌子)、公证律师管理股、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区安置帮教办公室牌子)、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挂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牌子)、政工办(副科级)6个股室。直属行政单位和派出机构共4个,其中:麻章区法律援助处(正股级,挂区“1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牌子)、司法所(麻章所、湖光所、太平所)。

  经区人事编制部门核实,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工办主任1名,股级职数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9名,股级职数3名,其中:麻章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3名,股级职数1名;湖光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3名,股级职数1名;太平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3名,股级职数1名。

  麻章区公职律师事务所事业编制3名。

  区司法局(含司法所)2018年财政供养人数32人。其中:在职22人,退休10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05.99万元,比上年383.37万元增加22.62万元,增长59%,主要原因是(一)2018年基本支出拨款收入405.99万元,比上年383.37万元增加22.62万元,增长59%,其中:(1)2018年工资福利支出405.99万元较上年383.37万元增长22.62万元,增长59%;(2)2018年商品和服务支出27.8万元较上年27.12万元增加0.68万元,上升25.07%;(3)2018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9.71万元较上年132.38万元减少2.67万元,下降2.01%。(二)2018年项目支出拨款收入405.99万元较上年383.37万元增长22.62万元,增长59%。

  三、支出预算说明

  支出预算405.99万元,比上年383.37万元增加22.62 万元,增长59%,主要原因是:(一)2018年基本支出拨款支出390.99万元,比上年368.37万元增加22.62万元,增长6.14%,其中:(1)2018年工资福利支出208.67万元较上年187.8万元增长20.87万元,增长11.11%;(2)2018年商品和服务支出27.8万元较上年27.12万元减少0.68万元,下降25.07%;(3)2018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9.71万元较上年132.38万元减少2.67万元,增长2.01%。(二)2018年项目支出拨款支出15万元较上年15万元增长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四、"三公"经费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6.9万元,比上年减少了0.1万元,下降14.2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0.9万元,比上年减少0.1万元,上升10 %,主要原因是2018年预算安排根据2017年公务接待费实际开支情况压减经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7.8万元,比上年27.12万元增加0.68万元,上升25.07%,主要原因是业务经费增加。其中:日常公用经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差旅费0.2万元,培训费0.3万元,个人通讯费补贴3.2万元,公务交通补贴9.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2万元等。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309.69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办公用房、车辆以及其他办公固定资产,主要实物资产数据情况为:办公用房价值128.74万元    ;车辆5辆总价值为81.48万元,其中:1辆司法宣传车,1辆轿车,警用摩托车3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2018年财政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05.99万元,政府性基金当年拨款0万元。

  2018年,本部门没有大于100万的项目,所以在本年预算不涉及重点项目预算绩效。

  (五)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各项经费。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司法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司法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麻章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格

  附件:麻章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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