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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章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湛麻财〔2014〕100号

时间:2014-11-12 20:14:00 来源:本网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湛麻财〔2014〕100号

  关于修订印发《麻章区财政投资项目

  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我区领导同意,我局于2013年3月26日印发了《麻章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在执行一年多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实际情况,现我局针对出现的问题,对该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1日

  麻章区财政投资项目

  资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区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投资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镇政府、区直及驻区各行政、事业、企业、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财政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等,资金来源属以下范围的: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下称“基建”)资金及其他各项支出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上级专项追加用于基建项目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有关工程概(预)算、决算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未按规定办理的,不能作为拨付工程价款或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工程投资不满2万元的预算由建设单位自行审定;

  (二)工程投资概算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由财政审核,竣工后由建设相关单位、财政共同验收,以工程量验收表和概(预)算表作资金划拨依据;

  (三)工程投资概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交结算书供财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以中介组织审核后确认的金额作拨款依据 ;

  (四)工程概算达10万元以上的,预算书须由财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需提供项目决算书,并由财政局委托社会工程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确认,以审核后确认的金额作拨款依据。

  三、工程款的支付

  (一)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局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委托直付方式,因特殊情况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财政投资项目可按合同总价的30%范围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原则上工程预付款不超过承包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特殊情况预付款比例需要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区财政局商定。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

  (三)经区财政局审定工程预算后招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工程监理审定金额的85%计算,在扣除全部工程预付款后,开始向承包方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经区财政局审定合同总价的95%;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款支付至工程监理审定金额的50%。区财政局审定工程结算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余5%的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付清。

  (四)上述各项基本建设资金审批权限仍按区政府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四、加强工程咨询类服务的管理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类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我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服务费尾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前,须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严格按照标书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惩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监管及责任

  财政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对项目的策划、筹建、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工程建设的标书、合同、投资、工期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区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原则上对投资概算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提议,区政府派驻财务监理。凡派驻财务监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的拨付须经财务监理签署意见才予以办理。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或政府职能部门在项目和资金监管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经报批擅自投建、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麻章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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