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籍办理
湛麻财〔2014〕133号
关于印发《麻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麻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麻章区财政局
2014年12月28日
麻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湛财资[2010]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租原则
(一)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照顾现实、合情合理”的原则,着眼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以达到提高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效率的目的。
(二)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施监督,并委托湛江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具体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的原则,对出租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做到事前及事后公示,保证公平合理。
(三)出租所得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按规定核拨给单位使用。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区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列入适用范围的国有资产指房屋及构筑物(临街铺面)、空闲场(所)、水库、鱼塘、土地、花卉园地和林地等。
三、出租期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国有资产,合同期二十年内的,在原租赁合同期限未满之前,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合同期二十年以上的,租赁期二十年以内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租赁期满二十年后,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有关程序重新处置。
(二)房屋及构筑物(临街铺面)、空闲场(所)出租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水库、鱼塘出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土地、花卉园地和林地出租年限不超过20年。合同期满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四、审批权限
(一)单位闲置或者合同期满后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时,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专业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报告后,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同意后,产权单位凭批复文到湛江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招租。
(二)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资产。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才准予执行。改变资产性质对原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报区政府审批。
五、出租程序
(一)产权单位根据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湛财资[2013]27号)的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出租标的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
(二)产权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写明原租价、经营范围、经营要求、资产评估价格、现拟租赁的起租价)。
(三)区财政局根据产权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文件、证件、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核实批复,并根据产权单位上报的起租价,结合评估价、当前市场价和房管局的房产出租指导价格确定该物业到湛江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租赁的起租价。
(四)产权单位凭区财政局批复文及有关资料到湛江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挂牌公开招标。
(五)中标后,由产权单位、承租方和区财政局三方共同签订合同《麻章区房屋租赁合同(标准)》。具体租赁事宜按合同执行。
六、出租收益管理
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产权单位取得收入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上缴入区财政专户,并建立资产收入台帐。具体操作按照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湛麻府[2008]1号)规定执行。
七、资产权属
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产权仍归属单位所有,产权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承租方对所租的国有资产正常使用。
八、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区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和收益收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及租金收入上缴的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对下属经济实体的经济收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监督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上缴的租金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各产权单位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将出租的国有资产情况报区财政局、法制局备案,不得隐瞒。
(三)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麻章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