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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麻府办函〔2018〕8号
麻章麻章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湛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麻章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区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森林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或已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需要国家支援的。
2.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
100人以下的。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4)境外大面积火场距本省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本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
(5)需要省支援扑救的。
2.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仍未得到控制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
(4)向省(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的。
(5)各县(市、区)要求市支援扑救的。
2.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灾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向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的。
(4)市中心区、重要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市属国有林场发生的。
(5)威胁居民区,山边的加油站、煤气库等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负责对全区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分析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镇、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执行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人武部政委、区林业局局长、湛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麻章区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人武部、湛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麻章大队、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区林业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农业局、区经科局、区人社局、区文广新局、区司法局、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麻章分局、区旅游局、麻章镇、湖光镇、太平镇、湖光农场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3.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驻区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湛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麻章区大队:负责组织市驻区公安消防力量协助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重要设施、工厂、学校、民居等民用设施的安全。
(3)区林业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并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密切注视和掌握森林火灾现场的动态、组织研究扑火方案、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和调动扑火器械、工具,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4)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
(5)区民政局:负责教育、引导区内公民文明祭祀,做好区内陵园、公墓、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及时开放启用避护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森林火灾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校师生森林防火意识;负责指导受森林火灾威胁的学校组织做好疏散师生工作。
(7)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负责组织、指导乡镇基层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扑火队伍、扑火物资运输畅通;组织、指导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指导、督促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及时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应急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及时清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
(10)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协助灾区卫生部门做好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当地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火演练。
(11)区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12)区经科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电力、成品油、药品等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将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列入科技发展项目,协同有关部门推广和应用森林防火先进技术。
(13)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技校特别是林区的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4)区文广新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新闻发布工作。
(15)区司法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16)区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旅游区的经营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设施和设备,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进入其经营范围内的人员、导游和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7)湛江市国土局麻章分局:负责配合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18)电力、油气、环卫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其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管道、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野外工程施工、焚烧垃圾等野外火源管理;在森林防火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19)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村(居)委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疏散、撤离收火灾威胁人员;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队伍相关补助;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察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20)广东海洋大学、湖光农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校(场)属森林经营单位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协助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校(场)与地方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因山火造成跨界林木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商请,提供扑火器械、工具及操作工人,必要时组织扑火队伍支持。
3.3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调动增援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物资扑火装备机具,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林火监测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市卫星监测林火热点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反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发生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
4.2 信息报告
一般火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统计,逐级上报。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并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
5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根据森林火灾危害的程度、发展的态势,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层级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报告(通报)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林业厅报告(通报)情况,拟订先期处置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由省报请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5.1.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情况,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5.1.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通报)情况,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火场扑救,并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5.1.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
5.2 应急预案启动
5.2.1 启动的程序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密切注意林火发展的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评估,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同意并下达指令后,启动本预案,并按要求把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2 先期响应
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指令下达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林业局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发出预案启动紧急通知,并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并向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通报)情况。
(1)召集扑火专家研究扑救方案,视火情发展情况派出专家组前往现场协助。
(2)通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应急支援保障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各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听候指挥部的指令。
5.2.3 启动预案
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现场情况,发出调动扑火队伍、调度扑火物资的指令,要明确地点、联系人、需要的人数、扑火器械工具等,各有关单位、各参与扑救队伍接到指令后,根据职责和任务,开展扑救处置工作。
5.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要强调统一指挥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前线指挥部的总指挥长和副总指挥长以及各分指挥部的指挥长,由总指挥长统一指挥、下达各项指令,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层级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片、段)的组织指挥。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应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4 扑火原则
5.4.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4.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4.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4.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5.4.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 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者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 扑火力量组织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镇组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以公安消防部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作为第二梯队。
5.9 向市请求增援
在本区的扑火力量不足以控制山火或森林火灾已发展到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时,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林业局提出增援申请。
5.10 案件的查处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要采取有效侦破手段,迅速侦破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的森林火灾案件,追究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11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必须按《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进行,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发布。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报省林业厅统一发布。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商请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统一发布。
5.12应急结束
启动本预案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经区主管副区长批准,宣布结束应急期。
应急结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清理和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其他扑火队伍连同扑火器具有序撤离火灾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于火灾扑灭后4天内书面报市林业局。必要时,市林业局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6.2 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林业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