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麻安〔20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麻章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和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麻章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
(一)协调本市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形势的正面宣传,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安全知识等公益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发布平台优势,做好较大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全市宣传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宣传思想文化战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晋升提拔、评先评优考察范围。
二、区发展改革局
(一)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在项目单位报送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审查有无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安全生产政策内容。
(三)办理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项目立项手续,并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五)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负责本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
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及其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协助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准入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准入管理。
(三)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成品油非法经营点和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存在超量储存和违法经营行为。
(四)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施和物资的生产与调运,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区公安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准购的审核(或发证)并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严格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检查。
(三)参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五、区建设局
(一)组织拟订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民房及私房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全区房屋、城市燃气、市政设施的安全和应急管理,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六、区交通运输局
(一)组织、指导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道路及水上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桥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桥梁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排查治理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道路及水上运输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参与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麻章交警大队
(一)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
(三)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进行许可审核(或发证),监督检查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四)负责监督检查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旅游专车,出租汽车和校车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
(五)负责分析、研究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开展道路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六)承担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七)负责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麻章消防大队
(一)负责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三)协助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四)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对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九、区教育局
(一)负责系统所属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下同)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各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十、区卫计局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安全工作及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水平。
十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负责指导、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和重大文化活动。
(二)负责对文化、文艺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游戏机室、歌舞厅、文物保护单位、印刷企业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
(四)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十二、区旅游局
(一)组织实施有关旅游安全的法规、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
(三)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所属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区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督促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河道采砂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 组织开展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 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
(六) 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水务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二)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我区各类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规定,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治疗和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职业病人保障及用工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区林业局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负责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负责森林火灾的组织扑救。
十六、区监察局
(一)负责依法对各镇和区直及市驻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区安全监管局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二)承担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和区直及市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情况。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监督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组织督促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有关安全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技术服务。
(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区环保分局
(一)负责排污单位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十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违章建筑、占道经营及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
(二)配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区工商分局
(一)负责对无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取缔。
(二)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或经区政府确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其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一、区国土资源分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程序依法处理。
(三)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核工作。
(五)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区农业局
(一)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药使用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三)按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农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个体户、专业户)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
二十三、区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检验、渔业船舶用品安全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和船主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海上渔船搜救工作。
(四)负责渔港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对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四、区农机局
(一)负责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用机械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等工作。开展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五、区市政园林局
(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负责市政园林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十六、区财政局
(一)负责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落实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
(二)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落实安排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
二十七、区法制局
(一)督促、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安全生产方面区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安全生产方面区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
(三)审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核发本省《行政执法证》,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四)负责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五)办理向区政府申请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十八、区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指导督促全区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九、区城市规划分局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涉及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十、区检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职责,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渎职侵权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十一、区食药监局
负责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十二、麻章供电局
(一)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同时,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四)协调和处理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争议。
(五)组织或参与对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加强统筹协调,负责电力应急及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七)参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三、麻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负责麻章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拟进开发区内的项目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原则上不准高危险行业进入开发区。
(三)负责对开发区的物业(含出租物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在园区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
三十四、麻章区森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一)负责产业园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拟进产业园内的项目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原则上不准高危险行业进入产业园。
(三)在园区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
三十五、区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发动并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知识、技能竞赛等。
(三)依法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六、区团委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动并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各镇政府、湖光农场以及区招商局等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三定”方案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16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