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麻府办函〔2017〕24号)
各镇人民政府、湖光农场、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湛江市麻章区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麻章分局反映。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湛江市麻章区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为指导全区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广东省湛江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的实际,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以及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
二、麻章区地质灾害概况
湛江市麻章区位于雷州半岛东北部,北部为丘陵台地,沿海为滨海平原,地形起伏不大。全年湿热多雨,夏季多台风、雷暴雨,台风是我区最大的灾害性天气。按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划分原则,我区属湛江市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各种灾害类型有崩(坍)塌、滑坡、海岸侵蚀、软土地基变形、土地砂化和矿山地质灾害等,而崩塌、滑坡、海岸侵蚀、软土地基变形等是我区地质灾害的主要灾种。
根据已发地质灾害的分布特点、规模、灾害种类,结合我区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划分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区,各镇、湖光农场及各单位编制本地本单位防灾预案时可供作参考。
(一)软基础变形灾害防治区,主要是指膨胀土层、液化沙性土淤泥等软质土体分布的地区。
(二)地面沉降及海岸侵蚀灾害防治区,主要是指沿海地区。
(三)地面塌陷灾害防治区,主要是指石灰岩溶洞发育区,因人为开采资源引起地面塌陷,如各矿山采场周围等。
(四)崩塌灾害防治,主要是指高边坡受雨水冲刷产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如矿山露天采场等。同时应特别预防在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基础开挖诱发的上述灾害。
(五)滑坡灾害防治区,主要是指斜坡上岩体或土体。多为不合理的人为工程诱发的,如露天采矿、水利、公路等。
三、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镇、湖光农场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民心工程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各镇、湖光农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要建立完善,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危险点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责任,确定专人负责。责任人必须上岗到位,特别在汛期必须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切实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及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的应急方案。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市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情况。各镇国土资源所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在次年的2月9日前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分局。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责任制。
各镇、湖光农场国土资源所应在总结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部门,结合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活动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镇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须及时上报区国土分局审批后公布,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防治方案作为镇人民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镇、湖光农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3号)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规划,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镇、湖光农场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调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在汛期前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清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动态,主动避灾抗灾。各地应急指挥系统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作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未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区,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确定进行评估的范围。对未列入评估范围的建设用地,在申请审批用地时,必须附有较详细地质环境条件资料。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设住宅、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五)加强协作,保证信息畅通。
各镇、湖光农场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防汛救灾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确保区、镇两级之间信息畅通,达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为全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六)积极推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提高预报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国土资源与气象部门要做好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和集成,制作高质量的预报产品,联合开展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精确度。各地在汛期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基础上,应根据各自的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反馈地质灾害信息,力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上一个新台阶。认真做好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的月报编制和年度总结工作。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镇、湖光农场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特别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和“3·19”《矿产资源法》实施纪念日及“6·25”土地日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预防的意识,提高抗灾能力,确保一方平安。
四、落实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区)监测和预防工作。对威胁矿山、公路、水利等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对于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点由各镇、湖光农场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监测。汛期前,各镇、湖光农场及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隐患点(段、区)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汛期经常性监测预防和值班安排,落实防火、避灾、救灾的组织机构和物资准备,尽可能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