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从2017年7月份在没有取得“xxx字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开始使用标注有“xxx字样”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纸箱及标注有“xxx字样”的封口胶带包装由本公司生产的汉堡面包进行对外进行销售,该公司每个月对外销售用带有“xxx字样” 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纸箱及标注有“xxx字样”的封口胶带包装的汉堡面包约1600-1700箱,每箱对外销售价约7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对外销售用带有“xxx字样” 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纸箱及标注有“xxx字样”的封口胶带包装的汉堡面包约20000箱,违法经营额约1400000元。经查询中国商标网,带有“xxx字样”标识的商标目前还没有企业注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且违法经营额约为1400000元,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8000元罚款。
2018年7月,麻章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8000元。
工商人员提醒,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于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企业应避免使用未注册商标。